在別人飲料裡下藥 可能觸犯什麼罪? - 感冒藥
By Delia
at 2008-05-24T00:00
at 2008-05-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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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我有個同學因為好玩
在我的茶裡面
偷偷放了顆普拿疼
幸好我有看到 沒喝下去
我想讓她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讓她以後別在這麼玩了...
能告訴我她觸犯了什麼法條
要負擔什麼刑責呢?
已更新項目:
<科技人>
之前我們學校有人放瀉藥
引發軒然大波
公民老師就說
若是再別人的食物中放藥
就是犯了<刑法>
是很嚴重的...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有點囉唆
<科技人>
那如果我把吃不完的感冒藥,
偷放到別人的水裡,
除了要買一杯還她(甚至重裝一杯)
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了嗎?
苦到她 整到她 這樣我就賺到了...
雖然只是雞毛蒜皮的事,
但吃到不想吃到藥,
不是賠一個東西回來就可解決的!
東西本來就被損毀,
然而,還有被恫赫到,
跟強迫別人吃下不知名的東西有什麼差!
如果法律只有對物質(身體)有保護
這樣我想成為法務部長了!!
我有個同學因為好玩
在我的茶裡面
偷偷放了顆普拿疼
幸好我有看到 沒喝下去
我想讓她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讓她以後別在這麼玩了...
能告訴我她觸犯了什麼法條
要負擔什麼刑責呢?
已更新項目:
<科技人>
之前我們學校有人放瀉藥
引發軒然大波
公民老師就說
若是再別人的食物中放藥
就是犯了<刑法>
是很嚴重的...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有點囉唆
<科技人>
那如果我把吃不完的感冒藥,
偷放到別人的水裡,
除了要買一杯還她(甚至重裝一杯)
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了嗎?
苦到她 整到她 這樣我就賺到了...
雖然只是雞毛蒜皮的事,
但吃到不想吃到藥,
不是賠一個東西回來就可解決的!
東西本來就被損毀,
然而,還有被恫赫到,
跟強迫別人吃下不知名的東西有什麼差!
如果法律只有對物質(身體)有保護
這樣我想成為法務部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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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Megan
at 2008-05-26T10:26
at 2008-05-26T10:26
本題若確定為非危害人體之物品置入.是屬於毀損他人物品之嫌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5.gif
2008-05-24 20:22:01 補充:
放置於飲料內物品種類會影響其法律之相對關係:
舉例為之:若置入之物品同為飲料.則有屬於衛生上的相關問題.
若放置入的物品是藥品.但顯然沒有惡意之行為.故是損壞之責任.
但若置入之物品為顯然之(毒物).所涉及的就是屬於刑責...
2008-05-25 20:03:44 補充:
原則上..藥物也是有其副作用或是藥性或讓人不舒服或嗜睡等等作用
由法律的角度來回答:若單純的放一些無害人體的是算毀損啦..要提告也是可以請求物質+精神上的賠償..
由情的角度來回答:這案件比較屬於友人間的開玩笑..是否需要執意提告..
由理的角度來回答:當然亂放藥是很要不得的行為.只要是對方誠心的道歉..原則上是可以原諒對方...至少他不是有意去毒害您..
By Iris
at 2008-05-25T02:51
at 2008-05-25T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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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08-05-26T01:08
at 2008-05-26T01:08
以刑法來說(因為妳問的是「罪」),在別人飲料中下藥可能觸犯到的罪名如下:
第191條之1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俗稱千面人條款,用來規範那種專對公開陳列的飲食物品下毒的行為。就妳提到的情形來說,第一不符合「公開陳列」的要件,第二不符合「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的要件(除非下了一百顆普拿疼),所以,不成立本條之罪。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上,本條要成罪需要有實際傷害結果。一顆普拿疼能不能傷人之身體或健康,我不清楚。要是一百顆應該沒問題吧。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條指的是第352條的文書和第353條的建築物,除此之外的東西適用這一條。這條是最有可能成立的,但以在茶裡面偷放一顆普拿疼的程度而言,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也難說。不過如果偷放一百顆應該就可以了。
科技人大大是說得比較婉轉又比較專業,以小弟這種不太專業者,說直接一點就是,其實這種程度的惡作劇,還無法用上刑法來處罰;如果要追究這件事,第一應該是先由校規處理,校規不處理再看警局受不受理。發動刑罰可說是國家對人民所能用的最後一個手段,憲法也不允許刑法隨便發動的。比起來,在民法上的賠償責任還比較有可能成立;就是說,抓她去關有困難,要她賠錢補償妳受到的各方面損失(包括精神)倒比較有可能。
當然妳的公民老師沒說錯,其實用不用刑法,還是要看惡作劇到什麼程度。如果像妳說「強迫別人吃下不知名的東西」,這在刑法上就不是三言兩語可以了事了,說不定還要被扣上殺人罪呢。
(刑法完整條文可到此查閱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
By Skylar Davis
at 2008-05-26T10:10
at 2008-05-26T10:10
這個問題可以有很多答案,但要看對方到何種行為!!
已性交為行為為例: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以藥劑犯之者。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y Zanna
at 2008-05-28T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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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問這種胃痛ㄐ天才會好ㄋ
我有去看醫生
然後我這ㄐ天都睡不好ㄋ
Update:
我現在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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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NCILLIN 25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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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以上要名的作用,還有想問,是那一顆要吃完會想睡覺,肌肉會無力痠痛。謝謝~
請問醫療用的藥品有熱量嗎???
By Ivy
at 2008-05-15T00:00
at 2008-05-15T00:00
不管是吃的感冒藥(睡前吃的)
或是擦的口腔之類的藥
是否都含有熱量?
如果有,那睡前吃了不就難消粍
會變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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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8-05-08T00:00
at 2008-05-08T00:00
或者是吃中風、降血壓的藥等.............
因為我怕這樣吃,會傷身體ˊˋ
耳且我不懂這些
請各� ...